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刘影,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曹洪付,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曹洪录,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张军志,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曹洪录在明水县农村信用社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春
审 判 员 孙立武
代理审判员 齐 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明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