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法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刘祥,男,1955年出生3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宿中奎,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宿中奎在明水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工资款1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