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法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利,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孙玉敏,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贾芳,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王伟华,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敏在明水县邮政储蓄银行工资款3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贾芳在明水县邮政储蓄银行工资款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华在明水县邮政储蓄银行工资款3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