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法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李菁,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战福林,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战福林在明水县工商银行的工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宫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