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法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李菁,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战福林,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战福林在明水县工商银行的工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宫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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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