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法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芹,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何新芝,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刘士超,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王昕博,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商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新芝在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刘士超在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王昕博在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明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