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法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宗立军,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宗贵福,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付,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艳,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售楼处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用其自有的位于明水县丽江锦绣家园22号楼7单元202室抵顶欠款。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自有的位于明水县丽江锦绣家园22号楼7单元202室(面积76.31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宗立军抵顶所欠房款;楼房抵顶后下余执行款11198.00元申请人执行人宗立军自愿放弃。

二、申请执行人宗立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公德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继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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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