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明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明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付振连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地方国营明水县针织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的明劳监罚字(2015)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自有的位于明水镇东风街地方国营明水县针织厂院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

查封日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审判长 :刘立斌

审判员 :肇彦夫

审判员 :孙立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邹宇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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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