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明法执字第1号
申请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薛某某,女,60岁,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制发的明国土执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处理(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明水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制发的明国土执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审判长 :肇彦夫
审判员 :孙立武
审判员 :孙明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邹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