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明法执字第1号

申请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薛某某,女,60岁,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制发的明国土执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处理(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明水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制发的明国土执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审判长 :肇彦夫

审判员 :孙立武

审判员 :孙明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邹宇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明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