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明法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李栋,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通泉乡红光村一组14号。
被执行人兰军,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明水县光荣乡金山村六队19号。
被执行人李冬玲,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明水县中兴路东发巷1934号。
被执行人贾如,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明水县发行职工,住明水县中兴路宏建巷2号楼三单元102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商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贾如在明水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工资1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志 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明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