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明水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与一台大众牌小型轿车侧面相撞,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9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法官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省去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快速审理,在做到简案快判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当今社会公众默认的规则,但仍有些人罔顾法律,以身试法,广大驾驶员应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牢记“文明出行、拒绝酒驾”。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