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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公共交通工具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12 17:4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明水县人民法院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八百二十条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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