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于2018年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结识了被告乔某,双方建立了朋友关系,并通过微信添加了好友。原、被告相识后,乔某多以各种理由,先后在刘某处借款四十余次,刘某也并未拒绝,并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共借给乔某4万余元。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反复推脱找各种理由搪塞原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最终,原告在索要无果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一系列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由于此借款通过网上支付形式借予的,并没有借据欠据等基本证据,所以无法证明被告的真实身份。因此,承办案件的速裁法官向腾讯公司发出申请协助调查函,希望查明被告微信账号的绑定身份是否与被告一致。通过腾讯公司的反馈结果证实,借款人使用微信账号的绑定身份信息与被告身份一致。通过此次调查确定了被告的准确身份,为判决提供了依据,该案件历时20天,最后缺席判决,被告乔某给付原告刘某全部借款。
有人认为,在虚拟世界里,用网络账号实施各种行为他人并不知晓自己的真实身份。其实不然,相关部门通过平台运营商就可以查询到网民的真实身份,网络亦不是法外之地,侵犯他人权益,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明水法院通过腾讯平台协助查询确定网络账号里的身份与现实身份一致,从而提高证据效力,也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