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某在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农业银行贷款500 000.00元,用自己名下的财产做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了借款额度、偿还期限、偿还利率等,次日银行便向李某发放了贷款500 000.00元。
贷款到期后,李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按照当初的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农业银行便将被执行人李某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后经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执行人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明水县农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明水县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手续,被对被执行人李某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询,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一处财产进行了查封,通过法院的网拍系统对该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通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后的流拍价格接收房屋,主审法官去到房产的坐落位置,进行现场交付,该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