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
这是真的吗?
快来看看
事实并非如此!!!
民间流传“人死债消”,到底是这样吗?难道债权人死后,债务人就不用还钱了?事实并非如此,债权人去世后,债权人继承人仍具有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的权利。

近日,明水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贾某经营猪饲料生意,刘某在贾某处多次赊购猪饲料,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共赊欠饲料款26 575元,尚欠货款 11 575元。2020年2月,贾某因病去世,后贾某继承人胡某某(系贾某之妻)、贾某某(系贾某之女)多次向刘某追要货款,刘某一直未给付。二原告遂将被告刘某起诉至法院。

明水法院受理纠纷后,承办法官朱双,经庭审查明,刘某对赊欠饲料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货款已经偿还给贾某,只是欠据没有收回。现在贾某已经去世了,没法证明已经偿还且认为债权人去世后其无需再还款。庭审后,朱双认为此案大有调解余地,便主动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刘某该笔货款属于债权人贾某的合法债权财产,二原告作为贾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贾某的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刘某偿还货款,人死债消的理论是错误的。但刘某仍主张货款已经偿还,如果判决偿还货款就上诉上访,案件情况又陷入僵局,为了平衡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双管齐下,多方调解,解释利弊。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当即给付4 000元,此案最终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对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案中二原告作为贾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债权作为遗产可被二原告继承,故二原告可向债务人刘某追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