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 明水县人民法院对汪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绥化市纪委监委、绥化市机关工作人员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10余人给予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中,被告人汪某某表示接受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提交了忏悔材料,在做最后陈述时,被告人表示:“自己辜负了党的培养和教育,辜负了同志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会争取宽大处理,做合格的好公民,同时也希望给其他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干警感触万千。他们说,以往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中的案例来警醒自我,但今天,看到身边活生生的例子,心灵得到了一次深刻的洗礼,并表示要从违法违纪案例中吸取教训,自警自省、警钟长鸣,时刻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从而达到强化法纪震慑,纯洁政法队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