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明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狩猎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携带粘网、电子诱鸟器、头灯,骑摩托车到林地内捕鸟,仅2个多小时,猎杀野生鸟类61只,在回家途中被明水县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秋季分两次使用粘网捕捉32只野生鸟类饲养至今,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猎杀的鸟类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杜某某猎杀的野生鸟类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杜某某对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被告人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违禁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生态环境破坏,致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切勿因贪一时口腹之欲,触碰法律红线。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切勿心存侥幸,对于非法捕捉野生动物者,终将被法网捕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