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和解,对我们双方企业都是双赢,既不影响生产,又保障双方利益”。8月13日,明水法院执行干警通过释法明理,申请人A钢结构安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执行人B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现金100万元,A公司放弃剩余款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14年6月,申请人A钢结构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B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进行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原料库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施工完毕后,约定总造价为336万元,B公司给付工程款80万元,剩余部分一直未给付,A公司将B公司诉明水县人民法院,经调解,约定于2016年9月给付剩余款项。到期后,B公司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故A公司向明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B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B公司主张并不是赖账不还,而是最近几年因为疫情市场销售不好,导致资金流转困难,并且之前已经偿还一部分了,目前尚欠140余万元。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承办法官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多措并举,综合考虑。首先积极联系A公司,为B公司争取时间,尽快度过难关。然后在保证A公司合法利益的不受侵害的同时,平衡双方矛盾。最后,在整个执行的过程中,慎用失信惩戒,以保证B公司能够正常与其他公司交易,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理解对方,并就案件执行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现金100元,剩余款项A公司全部自愿放弃。B公司于8月13日当日给付全部100万元,至此,此案全部执行完毕。
该案是明水县人民法院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成功范例,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被执行企业宽限期,积极引导达成和解,为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创造条件,在保证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