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明水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接到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十七份追索欠款利息的案件材料,该批案件个案标的金额不大,但数量相对较多。
此十七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原告均为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王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十余人均为在黑龙江明水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贷款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偿还,由协议规定由明水县劳动服务中心代偿,但贷款逾期的利息,十余名被告没有偿还,故被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立案法官认为此十七起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前调解就能解决,于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这十七起件案件转入诉前调解。
调解员许英海接手了第一起案件,立即着手调解。调解中,了解到周某某于2015年在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五万元到期后未偿还贷款,由明水县劳动服务中心根据第三方协议约定进行了代偿,但逾期产生的1001.03元的利息未还,于是告知周某某,银行需及时按期还本息,否则面临失信惩戒、法律制裁后果。经过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其余十六件案件,许英海如法炮制,在最快的时间内,使得所有案件都签订还款协议。
明水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和金融需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深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引导群众选择“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十七起案件达成调解仅用很少的时间,不仅最大程度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也高效地化解了金融纠纷,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