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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明水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发布时间:2021-09-03 08:38:59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

2021年8月27日下午,明水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明水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坐黑AG00XX号哈尔滨发往依安县的客车返回明水县乡镇,当车辆行驶至明水县客运站原址时,赵某某要求驾驶员魏某停车,魏某答复此处不让停车,到北站让停车,赵某某听后与魏某发生争吵,并将正在行驶的客车钥匙门关闭,导致车辆熄火,随后对驾驶员魏某面部打了两拳。

 

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将受到法律严惩。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公交司机,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妨害安全驾驶罪已入刑,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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