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县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的实际,为有效震慑、持续打击危害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9月9日上午,明水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7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巴某某、苏某、曾某某、靳某某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至6个月拘役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3 000元至14 000元不等罚金。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
王某某等6名被告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查获,经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达到216.30mg/100ml。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中型非营运客车,转送小学生,严重超员80%以上。各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认罪认罚。
在庭审中,7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其中一名被告人在庭审中称,会汲取教训,酒后驾驶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还危及个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证再不会酒后驾车,更要劝导他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从2021年1月1日至9月9日明水法院已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占刑事受案总数的50%,妨害交通安全的犯罪频发,而且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案件逐渐上升,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部分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危险驾驶潜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严重后果,更有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此次集中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体现了明水法院依法惩治危害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决心。法官再次提醒: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