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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赡养是一种义务,莫让父母晚年落泪

  发布时间:2021-09-22 16:04:20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候某某与尹某某诉其两个儿子要求给付赡养费。














通过了解,两位老人均已七十多岁,尹某某因病多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丈夫候某某照顾,侯某某因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两位老人的生活由两个儿子轮流各自照顾一个月,长子早年因一起车祸落下残疾,也无其他经济来源,次子常年在外打工基本不在本地。



送达组到老人家中进行立案登记


我院送达组干警在多次走访并到社区了解情况后,在向二被告送达的同时告知其赡养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二被告都认为自己付出的多,导致原告两位老人无人照顾,连吃饭都成了问题。送达组工作人员考虑两位老人特殊情况,亲自到家中为他们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庭干警为两位老人送去食物






送达组回到单位后,与庭内其他干警讲述了两位老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条件,立案庭的法官在给两位老人减免诉讼费后同庭内青年干警一起购买了食品,送到老人家中。在这之前两位老人已经多日食不果腹,当见到法院干警的到来两位老人几经哽咽连忙感谢。







 



虽然一个案件成功的立案、送达了,但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当今的社会还有这类案件的发生。这类案件赡养义务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也多发生在子女众多的家庭,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爱老敬老的美德。子女众多的家庭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子女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老人无人过问的困境。这类案件的被告往往缺乏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漠视赡养义务的存在,也难以从道德层面对他们进行说教。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制约而敬畏,应该是由衷的发自内心的去善待老人照顾老人,来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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