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疫情不阻执行脚步 为民执行从未停歇 作者:肖明岩 发布时间:2021-10-15 08:43:09
2019年10月,申请执行人宫女士与王某达成运输货物的协议。雇佣王某运送一批货物,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所运输的部分货物损坏。事故发生后本应由王某负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因此产生人工费、搬运费等支出,为避免引起货主的不满和影响货物的运输,宫女士先进行了垫付,同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向多名货主赔偿了货物的损失。事后申请人宫女士与王某协商索要因此垫付的费用,但王某一直搪塞、推脱,不予给付。
无奈宫女士将王某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拒绝赔偿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2021年3月宫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与宫女士达成和解,约定了给付期限,但到期后仍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拒绝接听执行人员的电话,在取得联系后,还态度蛮横,并强调自己是跑运输的,全国四处有疫情,本人在外地隔离,不能履行义务,因为疫情的原因法院也不能拘留自己。经查王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一直在外面从事运输工作行踪不定,无法掌握其具体位置,案件一时无法继续进行。
今年9月哈尔滨出现了新冠确诊病例,明水法院也在积极的响应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但执行人员仍未放下手中的案件,当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已经回到明水县,找准时机到王某住所将王某拘传至明水县人民法院,王某仍态度蛮横,有恃无恐,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因为有疫情不能被拘留。在不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明水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王某采取拘留15日的决定。迫于压力,王某最终履行了义务。
疫情防控工作固然重要,需要各地、各个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同时也需要每个人的努力,但并不代表其他工作都会停滞。莫把疫情当护盾,执行工作不停歇!明水法院始终秉持为民服务,深入践行司法为民,不断丰富便民措施,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用心、用情、用法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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