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永兴法庭诉讼服务室内放着一摞现金,在永兴法庭庭长王志春的主持下,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顺利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某某当庭给付原告何某某11 000元化肥款,原、被告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3日,被告赵某某在原告经营的某化肥经销处赊购化肥,化肥款共计13 7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个月之内还款,欠款到期后,原告何某某多次向被告赵某某催要欠款,被告于2019年5月2日,偿还原告化肥款2000元,下欠11 700元化肥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支托、搪塞,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化肥款。
组织调解
案件受理后,永兴法庭庭长王志春考虑到原、被告也相识多年,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化肥经销处购买化肥,关系本来很好。原告因为被告拖欠化肥款时间较长关系逐渐僵化,如果采用判决的方式,并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排斥情绪,甚至会激化矛盾,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王志春庭长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处理此案。
被告
我现在手上没那么多钱,怎么还?
法官
于情于理于法你都要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没钱就想办法凑钱借钱......
被告
好吧,我现在就和亲戚、朋友借钱......一定履行我的义务!
案结事了
原告拿到化肥款
为缓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王志春通过电话、约见等方式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先从法律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针对性的释法析理,耐心讲解,使其知悉法律后果和责任。又从诚信、和谐角度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当双方分歧逐渐缩小,将原、被告约到一起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给付原告11 000元化肥款。至此,案结事了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这起案件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审判执行工作压力,也维系了当事人之间的情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用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真正把“案结事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