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件证据 作者:明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06 08:55:24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 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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