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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件证据

  发布时间:2021-12-06 08:55:24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  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  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  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  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  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  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  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租赁许可证;
(3)  房屋租赁合同;
(4)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  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  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  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  房屋产权凭证;
(2)  房屋租赁合同;
(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  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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