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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证据

  发布时间:2021-12-15 10:16:10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  投保单;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  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  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  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  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  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  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  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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