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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那点事之五——执行担保

  发布时间:2022-04-02 08:29:40



明水法院执行局受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与赵某(均为化名)系同村村民,赵某因经营铝合金建材生意缺乏资金,向李某借款60000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赵某迟迟不予归还,并以各种借口搪塞、躲避李某,李某遂诉至明水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但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明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赵某接收后“熟视无睹”始终抱着侥幸心理,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一次,执行法官得知赵某在家,当即组织干警前往赵某家中,与正要出门的赵某在楼道里撞个满怀,执行法官将赵某拘传至明水法院,经释法说理,赵某却仍然推诿说“身上一毛钱也没有,让我出去赚了钱再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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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赵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拟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听到自己马上要被拘留,赵某慌了神,急忙致电李某进行协商,并找来其兄长作为执行担保人。最终,在执行法官组织下,赵某与李某签订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先行履行15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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