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运用刑事处罚做后盾,给被执行人以震慑,平衡法理与情理,妥善处理纠纷,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法院于2019年进行调解,齐某与王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二人给付齐某欠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
调解后,二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齐某遂向明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赵世奇依法向王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人对其财产进行了零报告。在调查财产后查明,二人经营一家配件商店,饲养了生猪40余头,并未如实报告财产,具备偿还能力。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二人饲养的生猪,告知其有处分行为时须告知法院,如私自将查封物处分,法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拒执罪”威慑
查封财产后,接线索举报,被查封的生猪大部分已经变卖。赵世奇组织干警迅速行动,对王某、李某进行拘传,告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立即整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李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在听闻要追究刑事责任后,王某、李某终于意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积极筹款当即给付齐某人民币30000元,并与申请人齐某达成了还款计划,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示
一、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案例中的查封裁定书就属于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定书。
三、触犯拒执罪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可能会触犯拒执罪的主体
1.被执行人。
2.提供执行担保的人。
3.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人。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
五、触犯拘执罪的后果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如何提起拒执罪
1.执行法院发现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后,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执行法院未对拒执罪进行移送,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3.执行法院未移送,或法院移送、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债务时,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端正思想态度、清醒认识、积极履行,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是。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欺人终将害己,诚信才能长久。要记住,“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