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法院于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明水法院首次以三名法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0日,在明水县明水镇城北村南门附近,被告人刘某某用弹弓、诱鸟器等工具捕杀野生鸟类。经鉴定,所捕杀鸟类为树鹨、田鹀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未自行委托辩护人,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明水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了辩护。合议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有序地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通过庭审,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野生动物一旦减少,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该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参与野生动物自愿保护行动中来,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