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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优化营商环境丨善意文明执行,助企纾困解难

  发布时间:2022-07-15 09:31:21



近日,明水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事执行案件时秉持着善意文明理念,柔性执法,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企业的经营运转,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传递了司法温度。

 

 刘某、高某与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给付刘某、高某货款473968.00元,此款与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甲公司未按照调解约定给付货款。申请人向明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明水法院向被执行人甲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执行企业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了甲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承办法官得知该账户为甲公司流动资金账户后,经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甲公司虽有负债,但仍在正常经营活动,且逐步向好。为减少执行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快速解决涉农企纠纷,执行法官积极促进双方进行和解协商,用相对缓和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即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又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和解,解除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实现双方“共赢”。

明水县人民法院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执行工作中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理念,针对各类案件因案制宜,灵活变通,在展现司法力度的同时,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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