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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执行那点事儿⑦之简述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2-08-12 08: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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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那点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异议案件可分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管辖权异议、追加变更异议、债务人异议等,其中最典型的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这两者存在申请主体、请求内容以及救济途径等三方面的差异。

 1、申请主体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主体是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而案外人异议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请求内容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而案外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执行标的本身,例如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

 3、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结果不服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应向管辖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NO.01



执行行为异议





 (1)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

 (2)法条索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NO.02


案外人执行异议



(1)救济途径:案外人针对法院对执行标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①如果认为是原来作出判决、裁定有误的(如判决、裁定裁决该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或者裁决执行拍卖处理该标的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②如果原来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③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

(2)法条索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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