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优化营商环境丨明水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 作者:明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25 09:13:45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明水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组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配齐专业审判团队,聚焦需求、精准发力、精准服务,探索创新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明水法院选取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19年3月27日,穆某等人与明水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用工协议,并安排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用工协议约定用工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9月1日在明水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穆某等人与绥化市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17日明水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通知放假,2022年2月8日通知公司停止营业。后因该食品公司停业未支付2021年12月份工资,穆某等人于2022年2月向明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寒假补贴、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资,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等。明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穆某等人工资、补贴、经济补偿金等,驳回穆某等人其他请求,该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寒假补贴、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
2019年3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用工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9月1日,穆某在明水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绥化市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在原劳动合同未解除情况下,签订新的劳动派遣协议,本案中是原告公司将自己员工交由劳动派遣部门,再由劳动派遣部门“派遣”回到本单位,既不存在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要求、在劳务派遣部门提供的人选中选择并确定人员,也不存在劳动派遣部门搜索、筛选。而且是在用人单位未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派遣公司就将被派遣人派遣至用人单位,其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穆某等人已在所在岗位工作两年、三年,不属于临时性岗位。不能实施劳务派遣。故该劳动派遣协议应认定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围绕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平衡点,通过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多次电话沟通,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资双方关系深入调整,劳动争议案件日渐成为当前民事审判主要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一方面关乎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问题,另一方面则关乎企业的经营利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最终目的是保障企业与群众的实际利益。明水法院持续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和劳动者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用司法服务和保障助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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