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优化营商环境丨明水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 作者:明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29 09:11:1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明水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组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配齐专业审判团队,聚焦需求、精准发力、精准服务,探索创新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明水法院选取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18年7月3日12时39分,杜某驾驶黑Mxxx49号小型客车与刘某驾驶的黑Mxxx0P小型客车相撞。经兰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黑Mxxx0P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基于保险合同,华泰财险公司已向车辆所有人赔付18 500元,车辆所有人向华泰财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华泰财险公司已经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故华泰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杜某给付华泰财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1550元。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因第三者原因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后,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为追偿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对华泰财险公司提交的代位求偿证据及支付保险款相关票据进行了审查,在确认华泰财险公司为适格原告后及相应损失后,对被告杜某进行传唤,但杜某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就与其没有关系了。基于本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为尽快解决纠纷,减轻企业因诉讼造成的负担,承办决定适用小额的程序对此案进行调解。一方面,通过线上与华泰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审判员到杜某家中进行调解,对杜某耐心、细致的进行释法明理,并向其解释原告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条件等相关法律问题,最终促成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具体来说,若第三人损害了保险标的,那么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之后,就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随着车辆的普及,各种车辆保险应运而生,在发生事故时,运用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保障了车主合法权益的高效实现,而代位求偿权的顺利行使又为保险公司保障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此次系列案件的审理,大幅缩短办案周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畅通了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后续保障途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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