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结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2020年3月,同村的孙某、战某、宫某因耕种需要从原告尹某处购买化肥,化肥款分别为1.28万元、1.5万元、1.85万元。尹某将化肥装卸至孙某、战某、宫某处后,三人并未支付货款,均为原告尹某出具货款欠条。尹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团结人民法庭,请求判令孙某、战某、宫某支付拖欠两年之久的货款。
团结法庭工作人员在接待原告尹某诉状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认为这三起买卖合同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标的不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明水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员立即通过电话与尹某、孙某、战某、宫某取得联系,并约定好与尹某、孙某、战某、宫某在团结法庭进行现场调解,面对面地解决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当时并未书面约定给付时间及利息,当事双方针对货款的利息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鉴于双方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和理由后,调解员尽力疏解双方情绪,娴熟运用各种调解技巧,耐心倾听、悉心疏导、释法明理。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三被告当即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这三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不用打官司”“不交诉讼费”的诉前调解方式表示了极大的肯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团结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调解机制摆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大力推进诉前调解,提高办案效率,将群众利益贯穿在工作始终,让司法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