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年 · “三争”晋先】明水法院兴仁法庭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3-04-17 17:20:40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
案件事实难以查明?
明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发出首份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矛盾
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朱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原告送达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本人出庭,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等诉讼活动,为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奠定基础。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据王某回忆,自己与妻子张某刚结婚时,家境较差,但是婚后通过二人共同努力,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但二人感情却慢慢出现了问题,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一次争吵中,王某冲动之下打了妻子张某,这让张某很伤心,于是离家出走,并聘请律师起诉张某离婚。悔不当初的王某带着孩子来到法庭,声泪俱下的和办案法官保证,只要张某能够原谅自己,他一定痛改前非。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张某联系调解事宜,但张某表示,她已经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现在只想离婚,希望法官尽快排期开庭,但清官难断家务事,考虑到夫妻关系可能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如果通过庭审程序性的一判了之,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于是法官起草并向张某邮寄送达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到庭,亲自说明其与王某的感情状况。接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张某如期到庭,通过法官的当庭调解,看着真心悔过的王某,张某也留下了泪水,表示自己也是一气之下才离家出走和起诉离婚,和丈夫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在申请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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