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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雷霆2023”——拒不执行还恶意辱骂执行干警,拘!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1:03


不想履行给付义务

肆意辱骂执行干警

公然挑衅司法权威

——

别这样,真的会拘留

情顾


2023年6月,明水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表示自己现在经济条件困难,无法全部履行,希望法院能够从中调解,让申请人免除部分欠款。经过干警的调解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借款利息,但是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得到申请人的确切答复后,执行干警拨通了王某的电话,告知其申请人同意免除借款利息,谁知王某激动地说道:“你意思就是办不了呗,我xxxxxx......”。此时的王某根本不听干警的劝说和解释,直接表示不能配合执行,甚至对我院执行干警进行侮辱、谩骂。

次日,王某被传唤至法院,在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和思想教育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王某悔不当初,主动将借款本金交到了法院。但王某侮辱、谩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一切干扰、破坏法院工作秩序,恐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挑衅与藐视。


法官权益不容侵犯、法律权威不容亵渎。为切实保护法官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明水法院依法作出对王某拘留三天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干警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捍卫司法尊严。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执行等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是代表人民法院的职务行为,其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应当得到保障,当事人如果将司法工作人员当作个人宣泄情绪的对象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律都将对其严惩不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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