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调解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几年后,抚养方以子女的名义起诉未抚养方索要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明水法院兴仁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案件回顾
被告李某系原告小桐的父亲,李某与原告母亲杨某于2019年6月5日,通过法院办理了离婚,约定抚养费杨某自行负担,原告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原告教育费、医药费以及保姆费的开销逐渐增加,杨某自己已经无法负担起高昂的费用。无奈之下,杨某以原告名义起诉其父亲李某担负原告小桐从七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被告李某称和杨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妻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规则。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朱双了解案件经过后,首先采取“背靠背”调解法,耐心倾听了杨某的诉求,也听取了李某的想法。全面了解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后,向调解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指导调解员针对杨某不让李某探视孩子的问题,应当提出批评教育;针对李某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进行释法明理。给付适当抚养费的做法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亲情关系,两方努力才能最有利于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几天后,李某给调解员打来电话,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调解意见。调解员根据法官的指导对杨某不允许李某探视孩子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杨某承诺李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李某当即给付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案后回访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家庭的幸福安康。因此,承办法官对该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小桐的生活情况、家庭情况以及司法确认后履行协议的情况。其母亲杨某在回访中表示,父亲李某现在跟孩子的关系非常好。“通过调解,我们没有成为仇人,虽然爱情已逝,但亲情仍在。我和孩子爸爸也要争做合格的父母,和孩子好好培养感情。”这起家庭纠纷终于在法官温情调解下,回归爱的本位。
法官提示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产生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这里特别解释一下“必要时”,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下降,例如生病、破产导致贫困等。2.抚养的子女所需花销明显增多,不增加抚养费无法保证日常生活。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纠纷。 下一步,兴仁法庭将进一步落实“能动司法+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主动发挥并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多方联动、多元解纷等方式弘扬正确的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