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水法院执行局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张某系建筑材料供应商,与被执行人王某因材料款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张某材料款三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到明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将王某传唤至法院,得知王某未及时履行义务是因其现在经济困难不足以给付张某。因现在正值秋收农忙,王某承诺收完家里的地后,会尽快将收成变卖,用于偿还张某。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给予王某一个月时间,一个月后到明水法院履行义务。

案结事了
10月26日,王某早早来到明水法院,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将材料款三万余元一次性付清,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执行法官也及时将执行款转交申请人张某,案结事了的同时双方也向明水法院和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善意文明执行不是降低执行力度,而是要统筹考虑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生存发展的正常需求,灵活适用柔性执行手段,追求执行双方的利益共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