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24-05-17 14:32:38
明水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黑1225刑更1号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5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关于对罪犯张秀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明水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以(2024)黑1225刑初6号判决书,判处罪犯张秀兰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生效后,绥化市看守所以罪犯张秀兰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等严重疾病,建议对罪犯张秀兰进行病情诊断后再予以评估,未予以羁押。宣秀清(罪犯张秀兰之女)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信件请寄: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公仆大街3号,邮编:151700,联系电话:0455-6226039)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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