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如果去法院办事、旁听庭审等,首先需要进行身份证信息确认,然后在进行安全检查,如同登机安检一般。于是就有人提出疑问,为啥法院里也要安检?
有人说“法院对人民群众进行安检,是典型的‘门难进、脸难看’的衙门作风。”也有人说“每个法院都实行安检措施,是对公共财政的浪费,意义不大。”“人民法院对人民搞安检,是与人民搞对立!”还有人说“国外的法院都不用安检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啊。”相信这是不少质疑者的心声。
那么对于以上的问题,法院到底需不需要安检呢?
法院安检不仅是为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更是为了法院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安全。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地,不少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本身就是带着一定的情绪进入法庭的,一旦感觉无望或自身诉求得不到满足,少数人就会选择极端方式来应对。可以说,法院其实是世界上最容易发生安全事件的公共场所之一。下面的几张图片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通过X光机检查发现出来的一些违禁品。


如果没有严格的安检,导致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院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又何谈诉讼权利的实现。法院必须给人以安全感和可依赖性,让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员觉得在此能够得到安全保障,才能够不受威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贴士:不能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七条的规定: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不能带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八条的规定: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对拒绝或不配合安检的人员的处理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