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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10 16:02:31


第一条 为规范明水县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执行标的的方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合法、规范、廉洁、文明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法院处置执行标的应当遵循自行进行网络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不得通过司法拍卖予以合法化。

    第六条 下列执行标的一般应当上网拍卖:

    (一)机动车、机器设备、船舶等;

    (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海域等使用权;

    (三)未上市公司股份、股权、企业经营管理权;

    (四)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抵押担保权;

    (五)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

    (六)物的租赁权及其他权益;

    (七)其他适宜上网拍卖的标的。

    原则上人民法院所有司法拍卖都应当上网拍卖。若执行标的不适宜上网拍卖或者无法上网拍的,仍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

    第七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执行法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八条 执行标的是动产,一般应当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质押或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等。

    执行标的是机动车的,一般应当查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车辆存在的瑕疵、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在车辆上设置的抵押、租赁等情况;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第九条 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一般应当查明其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抵押或租赁等情况;存在的瑕疵情况;优先购买权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冻结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执行标的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还应当查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处理程序、条件限制等。

    第十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执行部门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送的《移送评估表》,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执行标的的裁定;

    (二)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的裁定;

    (三)执行标的的权属、抵押担保、租赁使用等情况;

    (四)执行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

    (五)对执行标的评估的具体要求;

    (六)其他应当提供或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权属、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

    (二)评估标的的外观、瑕疵、占有使用情况;

    (三)评估标的的评估价值;

    (四)对评估标的整体或分零拍卖的建议;

    (五)评估标的的照片不少于十张、视频资料二至五分钟。

    (六)其他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合议庭决定对执行标的上网拍卖的,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意见;

    (二)查封、冻结拍卖标的的相关裁定;

    (三)财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四)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视频照片及文字说明;

    (五)起拍价、增价幅度、评估价、保留价;

    (六)上网拍卖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网络拍卖管理员应当在收到拍卖标的物物相关资料后三日内,按照网络拍卖平台页面的提示要求,准确完整地上传拍卖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拍卖公示期的规定

    动产:一拍不低于15日,二拍不低于7日,变卖不低于7日。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不低于30日,二拍不低于15日,变卖不低于60日。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状况,包括现场看样;

    (二)详细了解拍卖公告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详细了解拍卖须知或拍卖说明事项;

    (四)详细了解竞价成交后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六)在拍卖结束之前通过支付宝账户成功缴纳保证金报名的均可参与竞价;

    (七)竞买人参与竞价时由网络随机给予代号匿名竞价;

    (八)在拍卖程序中参与竞价的竞买人至少应当有两个人以上,在变卖程序中竞价人可以只有一人。

    (九)竞买人竞得标的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其他应当注意了解的事项。

    竞买人成功缴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即视为对前款规定注意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约束。

    第十六条 竞拍动产的保证金按照起拍价的5%至20%确定。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解除冻结。

    第十七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如果出现流拍,二次拍卖时不低于前次拍保留价80%;变卖价格等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价。

    拍卖保留价和降价拍卖幅度,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

    (一)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或中止拍卖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错误,需要依法处理的;

    (三)拟拍卖的标的有重大瑕疵未告知,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拟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条 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届满后,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启动拍卖程序,由竞买人按照约定的出价幅度输入出价金额进行竞价。

    第二十一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由出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者竞得。

    第二十二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为充分竞价,防止在预设截止时间前竞价拥堵,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延期报价功能,在预定截止时间前两分钟有新的应价的,竞价时间自动延展五分钟,直到没有人竞价为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优先权保护功能。执行法院应当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予以确认,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设定的对应选项上予以明示。经通知未申请确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优先权人在同等应价时享有优先权。若竞买人继续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应价的,由出价高的竞买人竞得。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应价的,视为弃权。

    有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继续竞价,价高者得。均不竞价的,可以由网络自动抽签确定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网络拍卖管理员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财产。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员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使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允许。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三十条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第三十一条 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 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缴纳尾款的,从所缴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员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四)相关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 大庆中级法院负责对辖区法院网拍人员的培训、指导,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积极推进网拍工作的开展及平台的广泛使用。

    第三十六条 大庆中级法院定期对辖区法院拍卖情况进行监管、检查;负责收集辖区法院工作过程中和系统使用者遇到的情况、问题与建议,定期整理并报告省法院执行一庭,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三十七条 网络拍卖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本院网络拍卖平台、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二)根据执行部门要求和网络平台提示上传拍卖资料;

(三)协助执行人员接待咨询及现场看样;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提交拍卖流拍报告;

    (五)向执行部门移交网络拍卖的所有资料;

    (六)处理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有其他规定的,则适用最高人法院相关规定。



                                  明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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