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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明水法院:有一种案件是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8-02 17:26:20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不能”的实质是申请人执行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果还没理解的话,大家可以看看这个案例!

杨某诉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明水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杨某应向邓某给付车辆损失费10 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3元。因邓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遂向明水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任何财产线索。于是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居住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邓某在事故发生后身体不好,没有劳动能力,家里只有一个老人和孩子,身份证地址的房屋是其父亲的房产,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在调查财产的过程中申请人全程参与见证,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表示认可,认同将该案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寻找,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线索,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这时,申请执行人肯定都有疑惑:那我的钱还有着落吗?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很多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法院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一旦具有符合恢复执行的案件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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