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25日,明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一案。
据悉,此案件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兴宏,刑事审判庭庭长梁咏梅,民一庭庭长刘彦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检察长王焱出庭支持公诉。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检察院等机关干部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王某某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的进行多起敲诈勒索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随后采用提出扣除手续费等名目,并以借款合同相要挟,威胁、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控辩双方李某某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严谨详细的举证、质证。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