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求人系列二:法官教你如何打官司 民事篇(三) 作者:明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5-08 17:38:53
前 言
为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兑现石时态院长向全省人民做出的“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塑法治化营商新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年初以来,绥化两级法院把兑现庄严承诺作为一项任务、一份责任、一种追求,时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从即日起,“绥化法院党建”微信公众平台将推出“打官司不求人”系列二:法官教你如何打官司,系列二分民事篇、刑事篇、行政篇,带你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小法,我是你刘哥,我在干活的时候被同事砸伤了,我应该找谁赔偿啊?是找公司还是找我同事啊?
刘哥,别急,听我详细帮你解答。
本案涉及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问题。个人劳务提供者致人损害,适用替代责任原则,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上述案例中,刘某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而不是起诉同事。
情景再现
赵某家住某县城,文化水平不高,现跟随朋友做装卸工,一天200元,赵某干得也不错。某日,赵某接到一个活儿,A公司需要向另一公司出售一批货物,雇佣赵某等人负责装卸。在货物出库的时候,赵某手中的货物不慎滑落,恰巧砸伤正在经过的刘某,刘某立刻被送往医院,后经过治疗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赔偿。请问刘某起诉赵某正确吗?刘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看就懂的打官司法律常识:漫画版》
转载自:绥化法院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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