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二十问(一) 作者:明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13 18:04:12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有重大区别,行为方式上,“套路贷”惯常利用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套路;民间借贷不会利用这些套路,其行为方式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益。
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