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2月9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南浔区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推荐阅读:拒不配合打伤民警,14天居家隔离变9个月刑期!)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依法履行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二、妨害公务罪的手段,通常表现为暴力或威胁。常见的暴力行为有殴打、拘禁、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常见的威胁行为有以将要实施伤人、自伤或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相威胁,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或不敢依法执行公务。如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行为人妨害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死亡,或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则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三、此处的“公务”,不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所进行的公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许多机关单位昼夜坚守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对抗击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管控疫情的工作进行暴力或威胁相抵抗时,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四、妨害公务罪,还要求行为人有“明知故犯”的心理,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阻碍。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此处的行为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可能是为逃避疫情排查、抗拒治疗、害怕被隔离,或仅仅是无事生非、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等;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由此可见,无论是脚踢执勤车辆的陈某,还是抗拒测体温、殴打民警的黄某某,或是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王某,他们的行为都属于在疫情管控期间妨害公务;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越是到了吃劲的时候,越是需要大家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在这个非常时期,当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时,倘若还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就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