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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水法院:抚养费可以执行,而亲情不能

  发布时间:2020-04-27 19:59:27


“谢谢,谢谢,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钱,这下我可放心了。”日前,刘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3000元迟到的抚养费,连声向执行局工作人员法官道谢。

    2020年1月16日,明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案件的申请人刘某在外打工,今年34岁,作为父亲的张某则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教育费,直至女儿成年。

  然而,自2018年1月开始,张某便不再支付这笔费用,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能传唤当事人,案件进入执行办案流程系统后,执行局工作人员当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了解申请人的诉求、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缘由等信息。

   “我之前一直是按时在付的,但从去年开始,刘某与他的家人便阻止我见我的女儿,这才出此下策。只要他们让我探望女儿,我还是会付这笔钱的。”张某颇有些气愤地说。

   “不是我们不让她看小芮,是女儿自己不想见她。”对此,刘某则给出了这样一个答复。  

对此,执行局工作人员从修复父女亲情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联系张某希望他多关注女儿的心理情绪,让她能感受到家庭的关怀和温暖;另一方面,耐心地向刘某释法说理: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未行使到探望权为由就拒绝支付抚养费,执行局工作人员劝导张某说。

  最终,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下,张某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全部抚养费。有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因为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到金钱,更掺杂了家庭内部诸多的情感因素,因此,执行法官在进行财产执行时,更需兼职充当一名“心理咨询师”,在法理与情理的博弈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让执行能够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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